买个中小学教师职称需要多少钱?
为了写篇关于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文章,本打算在裁判文书网找一些有关职称评审的行政案件,却意外地发现许多与职称评审有关的刑事案件,即公职人员在中小学职称评审中受贿的案件,有些是单独职称评审受贿案件,有些职称评审受贿只是系列案件之一。下文摘录一些案件中的事实,我们可以了解一下中小学职称评审舞弊现象的表现。
“2006年至2013年4月期间,被告人杨某在担任云南省宣威市**教育局人事科副科长**职位期间,利用职务之便,先后分**33次**收受王某1、徐某1、刘某1等36名教师送给的人民币共计99300元。单次受贿金额为2000-6000元不等。”
“被告人朱某于2006年9月至2016年1月间任浙江省缙云县**教育局某部门科长**,2015年的一天,被告人朱某在章某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提供帮助,使章某顺利通过当年评审获得高级职称评定。为此,章某送给朱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。2016年的一天,被告人朱建明接受宋某的请托,在其朋友杨某高级职称评审过程中提供帮助,使杨某顺利通过当年的评审获得高级职称评定。为此,杨某通过宋某送给朱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。”
“2013年9月,河南安阳市殷都育才中学教师刘某为了能通过教师职称评审,请求殷都区**人社局局长**冯某帮忙,刘某先后两次到冯晓的办公室,给了冯晓两张建设银行活期存单,每张存单内有现金人民币1万元,两张共计2万元。2013年7月,安阳市殷都育才中学教师齐某为了能通过教师职称评审,请求殷都区人社局局长冯某帮忙,齐某在冯某办公室,给冯某一张工商银行卡,内存现金人民币6000元。”
“2010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份期间,刘海军作为河南省历史学科的中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**评审委员会委员**,收受董保红、毕辉、王玉林、陈莉、姜爱民、张弛、贺虎山、卢鹤仙、乔付民等人共计51000元,为董保红等人在河南省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定一事中帮忙。后因毕辉、陈莉未通过评定,刘海军将其中的8000元予以退还。”
“2009年至2016年,被告人张学海在担任宁夏中卫市**某中学校长**期间,先后为本校教师王某甲、张某甲等七名教师在职称评定过程中提供帮助,先后收受该七名教师财物共计人民币50000元。”
这些是通过刑事诉讼进入司法审查中的案件,职称评审腐败到底有多严重,即那些没有进入司法领域、或者自始至终没有被的职称评审舞弊到底有多少,我们是不清楚的。职称评审舞弊无疑是危害很大,它造成了不公,损害了其它教师的合法权益;它破坏了职称的激励功能,起到不良的示范作用,教师丧失了努力的动力;它恶化教师的职业环境,不利吸引优秀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。
职称晋升几乎是中小学教师增薪的唯一途径,无怪乎一些人诉诸于这些非常规路径。那么,我们如何解决这个问题,途径无外乎加强监督,首先是来自于行政部门的监督,但这是不够的,正好上面案件所示,有时候主管的行政部门正是滥权者本人。其实,最好的监督总是来自于权利受损者,制定应当让让权益受损者能够实现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,这无外乎两个方面,一是评审的规则、过程与结果是公开的,只有信息公开,监督可有可能;一是有一个中立主体能够合法合规的处理这些案件。关于后者,我认为,允许将职称评审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,将有利于监督以上权力的行使。
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涉及行政权力和专家权力的自由裁量,包括学校管理层、评审委员会专家、以及负责召集专家的教育行政部门,还有负责最终审核的人社部门。任何一个主体不公正行使职权,都会影响职称评审的结果。且校长、评审专家和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也比较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,不利于普通教师的权益保护。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》(2019年)将职称评审监督主体设定为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,忽略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特殊性,其它系列职称评审多数由单位完成,比如高校的职称评审,而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,教育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是重要的决定主体,由行政部门监督行政部门行使职权,有违正当程序原则。正是如此,教师申诉制度在解决职称评审争议方面的功能也有限。综上,迫切需要将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中,接受司法监督。